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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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迦靈(原名楊淑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壹捌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迦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任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5541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憑,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迦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9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2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11年4月20日北女所衛字第11161003850號函及所附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4月25日釋放通知在卷可查,惟上開案件所查扣疑似毒品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檢驗鑑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含袋毛重0.5541公克、淨重0.2205公克、取樣
0.0022公克、驗餘淨重0.2183公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查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檢體編號:DD-0000000號)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維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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