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928號聲請人 林麗花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請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9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林麗花│第一商業銀│107年12月20│57,724元│KA0000000│││││行中和分行│日││││└───┴─────┴─────┴──────┴─────┴─────┴──┘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註一)
,請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