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非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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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非抗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非抗字第164號再抗告人 劉永權 訴訟代理人 王世宗 律師相對人 李世光 (即 李春雄 之繼承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再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春雄前於民國(下同)82年間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抵押權人○○○,擔保其對○○○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李春雄即於82年7月28日向○○○借款10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並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82年10月27日,詎屆期未予清償。 嗣伊 輾轉受讓系爭借款債權及系爭抵押權(債權比例:9/10),並經地政機關於106年9月11日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完畢;就系爭借款債權部分,亦經伊取得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裁定(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相對人即李春雄之繼承人)因相對人無異議,已於107年1月3日確定。因李春雄於106年4月30日死亡,應由相對人繼承系爭不動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等語。經原法院以107年度司拍字第152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聲請,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於108年3月22日以108年度抗字第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再抗告人不服,提起再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聲請拍賣抵押物與實行抵押權係屬二事,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辦理,而實行抵押權應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辦理,原裁定既認定伊聲請拍賣抵押物有提出李春雄之親筆借據及系爭支付命令等文件,依最高法院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㈡所示,非訟法院即有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之義務,要與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之情形不同,至最高法院9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㈠所示關於債權讓與是否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是否發生效力、債權是否存在,要非聲請拍賣抵押物應行注意事項。原裁定一面認定伊係「聲請拍賣抵押物」,一面又認係「實行抵押權」,應提出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否則不得准予拍賣抵押物,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96年9月28日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即明。最高限額抵押,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故債務人或抵押人如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有無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是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債權人提出證據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法院仍須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准駁(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再抗告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契約書附表、抵押權移轉變更契
約書、共同連帶借用證書、李春雄除戶謄本、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臺中地院家事法庭106年9月18日中院 麟家恩 106司繼1857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原法院95年執字第5291號分配表、嘉義地院106年度朴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原法院司拍字卷一第13-383頁、卷二第8-182頁)。
㈡惟,觀諸前揭「共同連帶借用證書」(見原法院司拍字卷一
第19頁),其上並未記載債權人之姓名,亦即並無○○○之記載,而再抗告人僅提出第三人○○○與再抗告人間之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原法院司拍字卷一第29-36頁)、○○○與李春雄間之土地申請書、土地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見原法院司拍字卷二第157-173頁),並無○○○轉讓債權予○○○之證明文件,是形式上觀之,即難認再抗告人已合法受讓系爭借款債權。至再抗告人固提出系爭支付命令用以佐證其輾轉受讓系爭借款債權,然系爭支付命令並未記載李春雄曾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借款債權讓與○○○,再由○○○讓與再抗告人之事實及證據,茲再抗告人所提前開所謂債權證明文件,既經原法院依上開判例、決議所示,就系爭借款債權是否存在,為形式上審查後,認為仍不能明瞭,乃以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等情,已如前述,殊無違反上開判例、決議,自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可言。
五、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所為駁回再抗告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錯誤,並聲明予以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簡燕子法官顏世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鄉│○○○││000-0││708│全部││├─┼───┼────┼───┼──┼──────┼─┼──────┼────┼────┤│2│苗栗縣│○○鄉│○○○││000-0││78│全部││├─┼───┼────┼───┼──┼──────┼─┼──────┼────┼────┤│3│苗栗縣│○○鄉│○○○││000-0││6024│全部││├─┼───┼────┼───┼──┼──────┼─┼──────┼────┼────┤│4│苗栗縣│○○鄉│○○○││000-0││904│全部││├─┼───┼────┼───┼──┼──────┼─┼──────┼────┼────┤│5│苗栗縣│○○鄉│○○○││000-00││331│全部││├─┼───┼────┼───┼──┼──────┼─┼──────┼────┼────┤│6│苗栗縣│○○鄉│○○○││000-00││242│全部││├─┼───┼────┼───┼──┼──────┼─┼──────┼────┼────┤│7│苗栗縣│○○鄉│○○○││000-00││904│全部││├─┼───┼────┼───┼──┼──────┼─┼──────┼────┼────┤│8│苗栗縣│○○鄉│○○○││000-00││1193│全部││├─┼───┼────┼───┼──┼──────┼─┼──────┼────┼────┤│9│苗栗縣│○○鄉│○○○││000-00││3744│全部││├─┼───┼────┼───┼──┼──────┼─┼──────┼────┼────┤│10│苗栗縣│○○鄉│○○○││000-00││12205│全部││├─┼───┼────┼───┼──┼──────┼─┼──────┼────┼────┤│11│苗栗縣│○○鄉│○○○││000││319│全部││├─┼───┼────┼───┼──┼──────┼─┼──────┼────┼────┤│12│苗栗縣│○○鄉│○○○││000-0││8366│全部││├─┼───┼────┼───┼──┼──────┼─┼──────┼────┼────┤│13│苗栗縣│○○鄉│○○○││000-0││2750│全部││├─┼───┼────┼───┼──┼──────┼─┼──────┼────┼────┤│14│苗栗縣│○○鄉│○○○││000││5650│全部││├─┼───┼────┼───┼──┼──────┼─┼──────┼────┼────┤│15│苗栗縣│○○鄉│○○○││000-0││12064│全部││├─┼───┼────┼───┼──┼──────┼─┼──────┼────┼────┤│16│苗栗縣│○○鄉│○○○││000-0││330│全部││├─┼───┼────┼───┼──┼──────┼─┼──────┼────┼────┤│17│苗栗縣│○○鄉│○○○││000-0││8744│全部││├─┼───┼────┼───┼──┼──────┼─┼──────┼────┼────┤│18│苗栗縣│○○鄉│○○○││000-0││6904│全部││├─┼───┼────┼───┼──┼──────┼─┼──────┼────┼────┤│19│苗栗縣│○○鄉│○○○││000-0││5830│全部││├─┼───┼────┼───┼──┼──────┼─┼──────┼────┼────┤│20│苗栗縣│○○鄉│○○○││000-00││5214│全部││├─┼───┼────┼───┼──┼──────┼─┼──────┼────┼────┤│21│苗栗縣│○○鄉│○○○││000-00││270│全部││├─┼───┼────┼───┼──┼──────┼─┼──────┼────┼────┤│22│苗栗縣│○○鄉│○○○││000-00││3700│全部││├─┼───┼────┼───┼──┼──────┼─┼──────┼────┼────┤│23│苗栗縣│○○鄉│○○○││000││500│全部││├─┼───┼────┼───┼──┼──────┼─┼──────┼────┼────┤│24│苗栗縣│○○鄉│○○○││000││7444│2/18││├─┼───┼────┼───┼──┼──────┼─┼──────┼────┼────┤│25│苗栗縣│○○鄉│○○○││000││21390│2/18││├─┼───┼────┼───┼──┼──────┼─┼──────┼────┼────┤│26│苗栗縣│○○鄉│○○○││000-0││25012│2/18││├─┼───┼────┼───┼──┼──────┼─┼──────┼────┼────┤│27│苗栗縣│○○鄉│○○○││000││3652│2/18││├─┼───┼────┼───┼──┼──────┼─┼──────┼────┼────┤│28│苗栗縣│○○鄉│○○○││000-0││4961│全部││├─┼───┼────┼───┼──┼──────┼─┼──────┼────┼────┤│29│苗栗縣│○○鄉│○○○││000-0││1765│全部││├─┼───┼────┼───┼──┼──────┼─┼──────┼────┼────┤│30│苗栗縣│○○鄉│○○○││000││5766│全部││├─┼───┼────┼───┼──┼──────┼─┼──────┼────┼────┤│31│苗栗縣│○○鄉│○○○││000││6300│全部││├─┼───┼────┼───┼──┼──────┼─┼──────┼────┼────┤│32│苗栗縣│○○鄉│○○○││000-0││9915│全部││├─┼───┼────┼───┼──┼──────┼─┼──────┼────┼────┤│33│苗栗縣│○○鄉│○○○││000││12511│全部││├─┼───┼────┼───┼──┼──────┼─┼──────┼────┼────┤│34│苗栗縣│○○鄉│○○○││000-0││22307│全部││├─┼───┼────┼───┼──┼──────┼─┼──────┼────┼────┤│35│苗栗縣│○○鄉│○○○││000-00││10087│全部││├─┼───┼────┼───┼──┼──────┼─┼──────┼────┼────┤│36│苗栗縣│○○鄉│○○○││000││1552│全部││├─┼───┼────┼───┼──┼──────┼─┼──────┼────┼────┤│37│苗栗縣│○○鄉│○○○││000-0││300│全部││├─┼───┼────┼───┼──┼──────┼─┼──────┼────┼────┤│38│苗栗縣│○○鄉│○○○││000-0││369│全部││├─┼───┼────┼───┼──┼──────┼─┼──────┼────┼────┤│39│苗栗縣│○○鄉│○○○││000-0││238│全部││├─┼───┼────┼───┼──┼──────┼─┼──────┼────┼────┤│40│苗栗縣│○○鄉│○○○││000││325│全部││├─┼───┼────┼───┼──┼──────┼─┼──────┼────┼────┤│41│苗栗縣│○○鄉│○○○││000││393│全部││├─┼───┼────┼───┼──┼──────┼─┼──────┼────┼────┤│42│苗栗縣│○○鄉│○○○││000-00││30420│全部││├─┼───┼────┼───┼──┼──────┼─┼──────┼────┼────┤│43│苗栗縣│○○鄉│○○○││000││13404│全部││├─┼───┼────┼───┼──┼──────┼─┼──────┼────┼────┤│44│苗栗縣│○○鄉│○○○││000││5014│全部││├─┼───┼────┼───┼──┼──────┼─┼──────┼────┼────┤│45│苗栗縣│○○鄉│○○○││000-0││975│全部││├─┼───┼────┼───┼──┼──────┼─┼──────┼────┼────┤│46│苗栗縣│○○鄉│○○○││000-0││19195│3/4││├─┼───┼────┼───┼──┼──────┼─┼──────┼────┼────┤│47│苗栗縣│○○鄉│○○○││000││58│全部││├─┼───┼────┼───┼──┼──────┼─┼──────┼────┼────┤│48│苗栗縣│○○鄉│○○○││000││1009│全部││├─┼───┼────┼───┼──┼──────┼─┼──────┼────┼────┤│49│苗栗縣│○○鄉│○○○││000││393│全部││├─┼───┼────┼───┼──┼──────┼─┼──────┼────┼────┤│50│苗栗縣│○○鄉│○○○││000-0││533│全部││├─┼───┼────┼───┼──┼──────┼─┼──────┼────┼────┤│51│苗栗縣│○○鄉│○○○││000││262│全部││├─┼───┼────┼───┼──┼──────┼─┼──────┼────┼────┤│52│苗栗縣│○○鄉│○○○││000-0││257│全部││├─┼───┼────┼───┼──┼──────┼─┼──────┼────┼────┤│53│苗栗縣│○○鄉│○○○││000-0││179│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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