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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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2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三年十月確定,並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七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二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六十六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八年七月二日法矯司字第0九八0九0六三四九號函暨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