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月20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認為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