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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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9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998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東法 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壹佰柒拾陸萬陸仟壹佰玖拾參元②捌拾萬零肆佰壹拾伍元,及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二五五②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