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因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1千元,經本院於95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