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8號
102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立平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莊植焜律師被告 汪慧珠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彭國能 律師上列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午十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姚念慈
法官陳勇松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