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8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碧芬
林梓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臺灣彩券大樂透今彩539簽注帳本壹本、香港六合彩簽單帳本壹本、歷屆開牌紀錄貳張及現金新臺幣參佰陸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是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要係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謝碧芬、林梓義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33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臺灣彩券大樂透今彩539簽注帳本1本、香港六合彩簽單帳本1本、歷屆開牌紀錄2張及現金新臺幣(下同)360元,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