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383號聲請人 姜維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提出被繼承人燕翎財政部國稅局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5日通知命聲請人自收受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並已於102年4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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