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俊穎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02年執聲沒字第68號、10
1年度執更字第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黃俊穎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查具保人即被告黃俊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嗣經檢察官就被告住所傳、拘無著,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