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施秀伶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法院書記官郭怡君┌─────────────────────────────────────────────┐│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民國)│(新臺幣)│││├──┼───────┼───────┼───────┼───────┼─────┼────┤│001│ 陳永裕 即花蓮鋁│花蓮二信建國分│104年12月15日│44,573元│HA0000000│00000000│││業行│社││││016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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