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8號上訴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核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