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勞上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上易字第24號
上訴人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國恩 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 律師被上訴人 蘇筵惠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訴訟代理人 邱怡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
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蔡明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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