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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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537號債權人 陳慧儒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太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第2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所定債權人得依督促程序聲請法院發支付令令者,其請求之標的,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為限;如未表明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以定其請求之範圍者,即屬請求標的之不確定,自為法所不許﹝ 吳明軒 著「民事訴訟法」(下冊)修訂8版第1609頁第2行以下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自民國102年3月13日起「至遷讓止」,按月給付租金新臺幣6,300元及按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惟所稱之「遷讓日」究為何日,依債權人所提聲請狀之原因事實觀之,尚屬未明,則本件應給付之金額亦無從確定,核非係以一定數量之請求為標的。經本院通知債權人限期陳報已發生之租金及違約金數量以定本件請求之範圍,亦未獲置理,則本件聲請難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所定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之標的,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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