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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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陳文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黃麗雲京城商業銀行 關廟 分│101年11月30日│10,000元│0000000│││││行│││││├──┼─────────┼─────────┼───────┼─────────┼────────┼──┤│002│黃麗雲│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101年12月30日│10,000元│0000000│││││行│││││├──┼─────────┼─────────┼───────┼─────────┼────────┼──┤│003│黃麗雲│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102年1月30日│10,000元│0000000│││││行│││││├──┼─────────┼─────────┼───────┼─────────┼────────┼──┤│004│黃麗雲│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102年2月28日│10,000元│0000000│││││行│││││├──┼─────────┼─────────┼───────┼─────────┼────────┼──┤│005│黃麗雲│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102年3月30日│10,000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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