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339號原告 鄧方禹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 宋士宏
之2 胡蝶
之2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43號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呂綺珍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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