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竹簡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松汶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松汶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核被告鄭松汶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爰審酌被告鄭松汶明知春福公司開立之受款人為鄭松汶、面額新臺幣(下同)273萬元支票中,有93萬元為被害人 王家垣王修義 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前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並挪作他用,任意侵害他人財產權,實值非難,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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