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以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更犯強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三年,於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調閱本院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二三一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九號卷宗,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