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懷緯選任辯護人歐嘉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417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吳宗育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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