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964號債權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運溪徐夢嬪徐歆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之依據(如帳務查詢明細表)。
二、請提出本件已催告債務人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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