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00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附表:94年度除字第10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3年6月11日│10,000元│00000000││││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3年6月13日│52,956元│00000000││││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3年6月13日│20,000元│00000000││││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93年6月13日│20,000元│00000000││││限公司乙○○│份有限公司仁愛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