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2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89年1月18日12時3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號旁遇警盤查時,將1包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丟出車外,為警查獲,並扣得該甲基安非他命1包。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於89年1月18日12時20分許,在高雄縣○○鄉○○○路○○巷旁,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持有晶體1包,惟因被告於91年5月25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2月20日,以93年度偵緝字第21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據本院核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緝字第2125號偵查卷無誤。而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鑑驗結果,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毛重0.
5公克),有該醫院93年11月2日(報告編號:0000-000號)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參,是該扣案之晶體確屬第二級毒品無訛。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至送鑑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晶體,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慧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