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2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沈莉真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沈莉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沈莉真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情。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具保人沈莉真因受刑人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出具現金後,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按,惟受刑人經聲請人傳喚雖有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4日上午到庭,然未於當日下午依約繳交罰金,且聲請人依其住所拘提後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各該送達證書、報告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函等件附卷可稽,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刑事第七庭
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