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9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周宗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周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自民國103年至累積金額高達數千萬元」應更正為「自民國104年起至今累積金額高達數千萬元」;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陳周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5條之罪,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4月17日決議(一)意旨參照),亦即所謂之加害,不須果有加害之事,亦不必真有加害之意。核被告陳周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附件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先後以言語恫嚇被害人 洪冠傑 之行為,其主觀上係基於同一恐嚇之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三、爰審酌被告前有妨害自由前科,素行非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遇事不思理性解決,僅因債務糾紛而以言語恫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心生恐懼,實有不該,兼衡其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9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資料)、現無工作、須撫養3個小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所生危害,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迄於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建如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2733號被告陳周宗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0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楊尚訓 律師(已解除委任)
洪銘徽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周宗因先前交付洪冠傑(原名: 洪嘉蔚 )款項供投資股票及期貨,自民國103年至累積金額高達數千萬元,遭洪冠傑藉詞拖延返還投資款項及給付紅利,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方式,以加害洪冠傑及其家人生命及身體法益之事,對洪冠傑恫稱附表所示之內容,致生危害於洪冠傑之安全。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陳周宗於警詢及偵查│1.坦承有傳送附表所示之語│││中之供述│音訊息或有對洪冠傑說附││││表所示之恐嚇內容││││2.綽號「 長壽 」│├───┼───────────┼────────────┤│二│被害人洪冠傑於警詢及偵│1.證明被告因討債而對其恐│││查中之證詞│嚇,致生危害於安全之││││事實││││2.被告微信稱呼為「 陳長壽 ││││」│├───┼───────────┼────────────┤│三│洪冠傑之手機翻拍照片、│證明被告有對洪冠傑恐嚇之│││電話語音錄音光碟1片│事實│││、語音對話譯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基於同一討債恐嚇之犯意,以相同方式,對同一被害人為恐嚇犯行,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檢察官賴建如附表:
┌──────┬─────┬───────────────┐│時間│方式│恐嚇內容│├──────┼─────┼───────────────┤│104年11月2日│以通訊軟體│「你要不見棺材不掉淚...很好││13時32分│「微信」發│」、(槍枝照片)、「等等他們東西│││送訊息│出門...你自己看著辦」│├──────┼─────┼───────────────┤│105年4月29日│撥打電話語│「看來我沒跟你輸贏你真的不聽,││12時55分│音恐嚇│防彈衣我穿好了...」、「兩點││││一到我準時防彈衣穿著,你要牽拖││││你家所有人下來隨便你」│├──────┼─────┼───────────────┤│105年5月5日│撥打電話語│「我跟你講你現在可以打給你所有││17時30分│音恐嚇│的家人叫他們全部快跑,當你決定││││讓我死,你放心,你躲好啦!」、││││「你知道你全家明天全部死光光是││││不是啦,...,我明天拜你全家││││上山頭..」│├──────┼─────┼───────────────┤│105年5月11日│撥打電話語│「...我先把你巴巴咧踹踹咧(││17時07分│音恐嚇│台語)再去你家開幾槍,再跟你說││││以後不會這樣了你信不信?你現在││││這樣當我是什麼?」│├──────┼─────┼───────────────┤│105年11月16│以通訊軟體│「你真的要這樣逼我翻臉」、「沒││日13時6分│「微信」發│關係...我無路可走...也先│││送訊息│拉著你家陪葬...走著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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