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陳宏義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被告 陳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如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9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