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 王崧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復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抵押權登記,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債權是否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陳達明陳思偉陳思豪陳湘怡 等四人前以其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等對案外人 彭雪萍 之所欠借款之清償,於97年7月17日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98年7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於99年1月25日將上開借款債權其中之300萬元債權及抵押權(債權額比例500分之300)一併讓與聲請人,並於99年3月12日為抵押權移轉登記。嗣相對人等就上開移轉於聲請人之300萬元債權部分逾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各一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四件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三件、本院98年司拍字第20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僅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債權讓與契約書,未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債權證明文件或逾期未清償債務證明,經本院先後以新院千民寶101司拍137字第15880號函、第17373號函、第22624號函及第26871號函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等積欠案外人即原債權人彭雪萍之債權證明文件或逾期未清償債務之證明,聲請人於101年7月20日、101年8月9日、101年10月11日及101年12月4日收受上開通知,迄未補正,聲請人未提出其他文件以供本院審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故自形式上觀之,本院尚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享有債權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法院僅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若不能明瞭債權是否存在或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自無由為準許裁定,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不應予以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君┌─────────────────────────────────────────────────────────┐│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1│新竹市││福林││366│建│││64.00│全部│陳達明所有│├──┼───┼────┼────┼────┼─────┼─┼──┼──┼──────┼──────┼───────┤│2│新竹市││福林││367│建│││64.00│全部│陳達明所有│├──┼───┼────┼────┼────┼─────┼─┼──┼──┼──────┼──────┼───────┤│3│新竹市││福林││368│建│││34.00│全部│陳達明所有│├──┼───┼────┼────┼────┼─────┼─┼──┼──┼──────┼──────┼───────┤│4│新竹市││福林││368-1│田│││30.00│全部│陳達明所有│└──┴───┴────┴────┴────┴─────┴─┴──┴──┴──────┴──────┴───────┘┌─────────────────────────────────────────────────────────────────────┐│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2050│新竹市○○○○段│集合住宅│二層:│││││80.88│結構樑│1.44│平方公│全部│陳思豪││││正路452│366、367│,鋼筋混│80.88││││││││尺││所有││││巷6-1號│地號│凝土造,│││││││陽台│11.90│││││││2樓││4層││││││││││││├──┼──┼────┼────┼────┼───┼───┼───┼───┼─────┼─────┼────┼───┼───┼───┼───┤│2│2051│新竹市○○○○段│集合住宅│三層:│││││80.88│結構樑│1.44│平方公│全部│陳思偉││││正路452│366、367│,鋼筋混│80.88││││││││尺││所有││││巷6-1號│地號│凝土造,│││││││陽台│11.90│││││││3樓││4層││││││││││││├──┼──┼────┼────┼────┼───┼───┼───┼───┼─────┼─────┼────┼───┼───┼───┼───┤│3│2052│新竹市○○○○段│集合住宅│四層:│││││80.88│結構樑│1.44│平方公│全部│陳湘怡││││正路452│366、367│,鋼筋混│80.88││││││││尺││所有││││巷6-1號│地號│凝土造,│││││││陽台│11.90│││││││4樓││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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