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郵務送達費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定期命聲請人以書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郵務送達費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國稅局核發)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
三、提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薪資帳戶存摺及所有往來金融機構帳戶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迄今之所有往來資料影本。
五、陳報釋明戶籍地是否為住所?何時開始居住現居所?居住現居所之原因?有無久住於現居所設定為住所之意?
六、補正租賃契約租賃之房屋門牌號碼,並釋明是否有共同居住者?共同居住者與聲請人之關係?如何給付租金予出租人(現金給付或轉帳、匯款),及查報出租人可通知傳喚到庭之地址。
七、釋明97.7.1以前之居住處所?有何必要於97.7.1承租現居住處所?縱有必要承租房屋居住,有何必要承租月租一萬元之房屋居住?
八、提出聲請人之父 陳双德 、母 黃玉霞 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近二年歷次贈與資料及勞保異動清單,並釋明聲請人之父 陳雙德 有無工作能力?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
九、提出營利事業單位嘉品服飾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向稅捐機關調取提出嘉品服飾自92年至96年間之申報、查核營業額、營業所得、營業稅資料。
十、提出聲請人之母黃玉霞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