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WAHYUDIANDI(中文姓名:安弟)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WAHYUDIANDI(中文姓名:安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WAHYUDIANDI(中文姓名:安弟)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