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國字第三○號
抗告人即原告甲○○右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營建署間因八十九年重國字第三○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詹駿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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