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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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3號聲請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即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債務人 邵沛縈邵立良邵秀華 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僅有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新台幣(下同)33,854元,於英屬百慕達商宏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46,511元,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55,172元,經本院解除各該保險契約命解繳到院,業經管理人記載各債權人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作成分配表予以公告並送達全體當事人在案,此有債務人資產表、分配表等在卷可憑,是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業經分配完結,經核並無違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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