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 吳素華 被上訴人 柯喬偉
蔡家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柯喬偉、蔡家華被訴共同詐欺上訴人吳素華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以109年度金訴字第59號刑事案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第15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心琳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