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61號上訴人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 律師
馬傲秋 律師 黃品瑜 律師被上訴人台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忠衡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謝永昌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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