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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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上訴人即被告虹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鵬棟 上訴人即被告 王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5,328元(計算式:7,001,411元+11,753,917元=18,755,3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