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哲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哲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張哲宏(下簡稱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附表:受刑人張哲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2日│104年5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47號│年度偵字第4704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3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1日│105年3月2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37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1月25日│105年3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453號。│年度執字第962號。│└────────┴─────────────┴─────────────┘┌────────┬─────────────┬─────────────┐│編號│3│4│├────────┼─────────────┼─────────────┤│罪名│傷害│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4年5月18日│104年9月5至13日間│├────────┼─────────────┼─────────────┤│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740號│年度偵字第3740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1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6月13日│106年6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14號。│年度執字第1514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