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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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三六八六號
原告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訴訟代理人 陳志明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據第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明珠
法官蔡政哲法官孫萍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