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被告丁○○
丙○○共同指定辯護人 姜志俊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三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丁○○、丙○○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羈押期間均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丙○○等因強盜等案件,經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強盜罪嫌重大,並有共犯乙○○在逃,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甲○於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訊問被告二人後,雖共同被告乙○○已到案,惟前項羈押原因並未全部消滅,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當庭諭示被告二人均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