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111年度基簡字第271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瑾琳 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 被告 繆亞典
高玉玲
黃家柔
陳郁菲 (原名 陳玉妃 )
戴道珍
顏淑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繆亞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5,324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高玉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08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黃家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59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郁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8,99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戴道珍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7,942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被告顏淑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63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繆亞典負擔新臺幣273元、被告高玉玲負擔新臺幣238元、被告黃家柔負擔新臺幣211元、被告陳郁菲負擔新臺幣205元、被告戴道珍負擔新臺幣409元、被告顏淑均負擔新臺幣72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編號1至6「合計」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原告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依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系爭社區管理費調整費用前以每坪新臺幣(下同)25元計算,嗣經第8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調整費用,每坪增收管理費5元、專款專用公共基金10元,合計每坪增收15元。被告繆亞典、高玉玲、黃家柔、陳郁菲、戴道珍、顏淑均各為系爭社區內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87號13樓、209號10樓、49號4樓、189號8樓、187號8樓、191號8樓、83號7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管理費,屢次催繳均置之不理,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10條第5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
(二)基於前述,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建物門牌號碼表、積欠款項明細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書、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備查函、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第二屆第二次會議會議記錄、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第八屆第一次(重新召集)定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規約節本等件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請求被告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及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原係以同一程序向被告繆亞典等共21人為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請求,嗣原告於訴訟程序中除被告繆亞典、高玉玲、黃家柔、陳郁菲、戴道珍、顏淑均外,已陸續撤回其餘被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該撤回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故本件被告部分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408元(原告所繳納其餘訴訟費用乃其另行撤回、和解部分之訴訟費用並非本件訴訟費用範圍)由被告等六人依據敗訴金額比例負擔,應由被告繆亞典負擔273元【計算式:1,408元×2萬5,324元/13萬0,599元=273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同】、被告高玉玲負擔238元【計算式:1,408元×2萬2,085元/13萬0,599元=238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同】、被告黃家柔負擔211元【計算式:1,408元×1萬9,595元/13萬0,599元=211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同】、被告陳郁菲負擔205元【計算式:1,408元×1萬8,990元/13萬0,599元=205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同】、被告戴道珍負擔409元【計算式:1,408元×3萬7,942元/13萬0,599元=409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同】、被告顏淑均負擔72元【計算式:1,408元×6,663元/13萬0,599元=72元,元以下四捨入,下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11年度基簡字第271號編號門牌號碼區分所有權人欠費期別(民國)每月管理費金額(新臺幣)期數金額(新臺幣)備註1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繆亞典109年9月至111年1月1,244元17期21,148元調整後管理費109年9月至110年8月348元12期4,176元公共基金合計25,324元2基隆市○○區○○街00號13樓高玉玲109年11月至111年1月1,241元15期18,615元調整後管理費109年11月起至110年8月347元10期3,470元公共基金合計22,085元3基隆市○○區○○街000號10樓黃家柔109年11月至111年1月1,069元15期16,035元調整後管理費109年11月起至110年8月356元10期3,560元公共基金合計19,595元4基隆市○○區○○街00號4樓陳郁菲109年11月至111年1月1,036元15期15,540元調整後管理費109年11月起至110年8月345元10期3,450元公共基金合計18,990元5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戴道珍107年12月至108年8月244元9期2,196元調整前管理費108年9月至111年1月292元29期8,468元調整後管理費108年9月起至110年8月97元24期2,328元公共基金合計12,992元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107年7月至108年8月244元14期3,416元調整前管理費108年9月至111年1月292元29期8,468元調整後管理費108年9月起至110年8月97元24期2,328元公共基金合計14,212元基隆市○○區○○街000號8樓108年9月至111年1月290元29期8,410元調整後管理費108年9月起至110年8月97元24期2,328元公共基金合計10,738元6基隆市○○區○○街00號7樓顏淑均110年8月至111年1月1,052元6期6,312元調整後管理費110年8月起至110年8月351元1期351元公共基金合計6,6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