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甲○○告訴被告乙○○犯傷害罪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桃園簡易庭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2544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被告乙○○提起上訴,於97年3月6日繫屬於本院合議庭(9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嗣被告乙○○於97年3月28日當庭撤回上訴而確定,乃原告於被告撤回上訴後於97年3月2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7年度簡上字第194號案卷所附97年3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章戳及收狀時日足佐,揆諸首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乙○○所犯傷害罪之刑事訴訟程序已因其撤回上訴而終結,故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之。惟原告仍可在時效期間內另向本院民事庭提起相關求償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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