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8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敏洲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撤銷。
理由
一、按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經審判長許可,審判長並得時以裁定撤銷該許可,為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所明定。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洪敏洲,因非律師,經審判長許可後,因對本件案情不瞭解,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詩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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