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桃簡字第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8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保護令,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7日晚上11時許,在其桃園縣八德市○○街177之1號2樓住處,對其妻乙○○○為傷害之家庭暴力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並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所為裁定,而犯同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以一行為而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上開違反保護令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之程度,被告與被害人係屬配偶關係,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及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282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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