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92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8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段景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