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三、四、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一、五之罪,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其中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罪,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連續竊盜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除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犯罪日期應予更正外,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竊盜罪│竊盜罪│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2月25日下午6│95年9月4日上午9│95月7月23日上午│││時30分起至95年4│時許(聲請書漏載│10時許(聲請書漏│││月27日上午9時止│上午9時許)│載上午10時許)│││(聲請書誤載為95│││││年4月27日)│││├───────┼────────┼────────┼────────┤│偵查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95年度偵│新竹地檢95年度偵│新竹地檢95年度偵│││緝字第491號等│緝字第491號等│緝字第491號等│├───┬───┼────────┼────────┼────────┤│最後事│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實審├───┼────────┼────────┼────────┤││案號│95年度易字第581│95年度易字第581│95年度易字第581││││號│號│號││├───┼────────┼────────┼────────┤││判決日│96年2月8日│96年2月8日│96年2月8日│││期││││├───┼───┼────────┼────────┼────────┤│確定判│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決├───┼────────┼────────┼────────┤││案號│95年度易字第581│95年度易字第581│9年度易字第581號││││號│號│││├───┼────────┼────────┼────────┤││判決確│96年3月9日│96年3月9日│96年3月9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15日│有期徒刑2月│├───────┼────────┼────────┼────────┤│附註│新竹地檢96年度執│新竹地檢96年度執│新竹地檢96年度執│││字第788號│字第788號│字第788號│└───────┴────────┴────────┴────────┘┌───────┬────────┬────────┬────────┐│編號│4│5│略│├───────┼────────┼────────┼────────┤│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1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9月5日│95年5月5日││├───────┼────────┼────────┼────────┤│偵查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95年度毒│新竹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883號等│偵字第883號等││├───┬───┼────────┼────────┼────────┤│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909號│││├───┼────────┼────────┼────────┤││判決日│96年4月30日│96年4月30日││││期││││├───┼───┼────────┼────────┼────────┤│確定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909號│909號│││├───┼────────┼────────┼────────┤││判決確│96年7月2日│96年4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月15日││├───────┼────────┼────────┼────────┤│附註│新竹地檢96年度執│新竹地檢96年度執││││字第2003號│字第2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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