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請人 楊福源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7年度司催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元大商業銀行│屏東縣潮州│元大商業銀│000000000│30,000元│104年3月13日│000000000000││││高鳳分行 楊永 │鎮公所│行高鳳分行││││││││輝(原大眾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2│元大商業銀行│苗栗縣苑裡│元大商業銀│000000000│30,000元│103年1月13日│000000000000││││高鳳分行楊永│鎮公所│行高鳳分行││││││││輝(原大眾商││││││││││業銀行鳳山分││││││││││行)││││││││├──┼──────┼─────┼─────┼──────┼────────┼───────┼──────┼───┤│003│元大商業銀行│雲林縣元長│元大商業銀│000000000│20,000元│100年3月14日│000000000000││││高鳳分行楊永│鄉公所│行高鳳分行││││││││輝(原大眾商││││││││││業銀行鳳山分││││││││││行)││││││││└──┴──────┴─────┴─────┴──────┴────────┴───────┴──────┴───┘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