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如玲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4.01│97.02.13│97.02.18│├────────┼─────────┼─────────┼─────────┤│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313號│字第3290號│字第329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78號│97年度訴字第2306號│97年度訴字第23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9.30│97.06.04│97.06.04│├───┼────┼─────────┼─────────┼─────────┤││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1578號│97年度訴字第2306號│97年度訴字第2306號││├────┼─────────┼─────────┼─────────┤││確定日期│97.10.22│97.06.29│98.06.29│├───┴────┼─────────┼─────────┼─────────┤│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8184號│第4288號│第4288號│└────────┴─────────┴─────────┴─────────┘┌────────┬─────────┬─────────┬─────────┐│編號│4│││├────────┼─────────┼─────────┼─────────┤│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3.27│││├────────┼─────────┼─────────┼─────────┤│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290號│││├───┬────┼─────────┼─────────┼─────────┤││法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0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04│││├───┼────┼─────────┼─────────┼─────────┤││法院│彰化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2306號││││├────┼─────────┼─────────┼─────────┤││確定日期│97.06.29│││├───┴────┼─────────┼─────────┼─────────┤│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2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