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42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債權人應陳報債務人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若非本院轄區,請逕向管轄法院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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