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林英彥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春鳳 間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固主張兩造離婚時已達成協議,雙方分別擁有之房屋、土地,離婚後概為雙方共有,如有買賣事宜,出售價金一人一半,進而聲明:被告應移轉登記其所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二分之一與原告。惟原告概未於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