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6年6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11月確定;另於105年間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投交簡字第2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4623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46231號函檢附之該署臺中監獄南屯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