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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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宇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保育事業管
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已合法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蒼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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