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號反訴原告甲○○上列原告與反訴被告甲○○間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淑女